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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 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ex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