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六届第二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4年12月26日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监督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监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会中履行监督职责,保障、促进本会工作合法、合规开展。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在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会员的监督。
第五条 监事会依照本会章程采用日常事务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监事会对监督对象可以进行质询,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六条 监事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等行业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会员的监督。监事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的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必须具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监事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当发现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负责人对会员的业务活动及从业行为进行自律监管,有权对行业监管提出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季度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常务理事会派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二)出席、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议程;
(四)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五)讨论或通报事项的内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同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五章 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列席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纪要,接受相关资料和文件;
(二)收集整理监事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本会文件、资料;
(三)记录监事的履职情况,形成工作记录;
(四)收集、整理和保管监事工作相关档案;
(五)开展监事对外事务的联络;
(六)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本会监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