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1:{s:19:"domain_richtext_113";s:4079:"各市、县财政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政府性基金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各项管理规定
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对于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监督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财综[2010]8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规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为契机,以规范管理为重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政府性基金各项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文件为依据。凡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得向社会征收政府性基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新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批。
(二)完善政府性基金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为规范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全省范围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将定期编制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将各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收费标准等通过文件和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做好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公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执收场所公示所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进一步提高政府性基金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认真做好政府性基金征缴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规范管理。征收时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资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由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进行划解、结算,及时、足额缴纳。各地区不得先集中、统筹有上解分成要求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四)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综[2010]55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做好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构建规范的基金预算编报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大对政府性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监管,健全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政府性基金清理和稽查工作,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和减免等行为予以纠正。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政府 基金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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