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规范指导税务师行业自律行为,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税协印发的《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结合我市行业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规范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
在试行期间,请各税务师事务所结合工作实际、规范使用,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税协业务部。
联系人:赵  忻,电话:023-63538786;杨  燕,电话:023-63511484。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5年5月15日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规范指南(试行)
 
前  言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注册税务师协会作为连接税务机关与事务所的重要纽带,其作用愈发显著。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核心力量,其规范的操作对于确保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规范指南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师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体现了自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特别强调了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解释和实例,能有效促进“行业自律”工作的开展,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的目标。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指导税务师行业自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24〕53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指南。
二、自律主体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主体包括三部分: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和非执业):行业自律的基础。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实施,规范事务所的管理,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税务师协会:按照依法合规执业、防范执业风险的要求,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提升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师行业加强自律监管工作的目标。
第二章  内控管理制度规范
一、执业资质要点
(一)合伙人或股东从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合伙人或股东可以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注册)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由(注册)税务师担任,即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一人有限公司由(注册)税务师担任;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应由(注册)税务师担任,即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
3.(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股东;
4.三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具体内容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6.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信息、经营状态、行政处罚等信息应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录的信息同步一致。
提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官方平台,用于展示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信息公示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展示企业信用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行业自律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应确保在该系统中显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以维护自身的信用记录。
(三)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和行政登记手续。
二、依法执业要点
(一)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误导式解读,即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依法开展业务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为噱头宣传推广自身业务,不夸大宣传自身能力、业绩和经验,不以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搞涉税服务虚假宣传,不向纳税人、缴费人作虚假承诺。
(二)不得泄露委托人及关联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即在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和使用等涉税服务时,要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其明确授权,并约定数据使用规则与用途等事项,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即应在下列所委托的涉税专业服务框架内,进行涉税专业服务:
1.纳税申报代办;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务合规计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8.其他税务代理。
(四)不得与不良中介勾连勾兑或者与税务干部存在不正当往来等情况。
(五)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行业惩戒以及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不得开展其涉税服务业务活动。
(六)事务所不得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履行申报业务。
三、诚信自律要点
(一)不得贬低、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或从业人员,即应遵循商业规则,规范有序竞争,不干涉其他涉税服务机构、人员依法开展业务。不得通过伪造、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诽谤、诋毁同行,不得恶意损害同行声誉、抹黑同行形象、侵犯同行正当权益等。
(二)为了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环境,不得恶意压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行利益,影响服务质量。
(三)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明显不匹配业务,造成涉税和诚信自律风险。
(四)应签订诚信执业承诺书。
通过开展诚信执业承诺活动,进一步增强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诚信自觉、诚信自信、诚信自强,提升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以诚信驱动执业质量提升,向全社会彰显税务师行业依法诚信执业的良好形象,助力现代化税务实践,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行业管理要点
(一)(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得有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行为,即现实存有法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电子税务局社保申报缴纳信息(退休、离休除外)、财务核算帐载工资明细、ITS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信息,实际参与涉税服务业务工作痕迹。
(二)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问题,即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业务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且会带来相应的处罚风险。
(三)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会员信息变动须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应及时更新“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从业人员信息。
(四)优化业务“赋码”信息,强化业务报备和(注册)税务师签章各项业务,自觉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接受行业、社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做好纳税信用等级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自主管理和提升工作。
(五)在事务所执业的税务师应按时完成规定的90学时的继续教育。即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少于10学时。
五、内控制度要点
(一)应建立健全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培训、档案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控、业务成果复核、公章、印章使用等制度,有条件的上墙,无条件的部分上墙,且存有纸质和电子档案备查,促使防范风险制度质量贯穿整个涉税服务的全过程。
(二)会计核算应真实、准确,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应准确无误,不得存在虚报、瞒报经营收入等问题,即签字事务所的会计凭证年度纳税申报表、行业报表、会计核算凭证、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数据信息等财务核算内容,应保持真实、准确、无误。
(三)应建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合理保证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提升涉税专业服务水平,做到服务成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促使事务所信用评价达到监管部门要求:
1.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包括业务承接前了解和评估委托人事项及业务约定书的签定;
2.业务委派质量控制:包括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职责;
3.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包括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及评价、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业务实施的各个环节;
4.业务复核质量控制:包括原则上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小微企业的涉税服务也应当执行至少二级质量复核程序;
5.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包括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应符合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性、安全性、完整性、时效性、查询和使用的便捷性的要求,包括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修改、复核在时间、权限、签字方面的要求,形成档案时限,档案保管、借阅、销毁的要求。
(四)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没条件的也应置办档案柜,工作人员兼职档案管理职责,业务档案资料应规范完整。
1.完整性。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1)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2)工作底稿,如资料交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3)工作过程形成的业务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
(4)出具的年度涉税业务报告;
(5)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6)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2.规范性。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存放,规范归档时间, 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档案调阅程序,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规范、完整。
六、党建工作要点
协会通过建组织、强制度,持续教育培养以及严肃的组织生活锻炼,将党建贯穿于税务师协会的行业监管、税务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和税务师职业道德建设全过程。
(一)根据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社会组织全面“党建入章”的要求,严格落实将党的建设相关工作写入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二)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事务所需建立党支部,规范党建工作开展、资料存档、党建经费管理、党员发展等。
(三)党支部书记与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党建工作,积极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已成立的党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党员活动场所。应按要求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等工作,党支部会议和工作记录台账资料应规范完整。
(五)应积极创建党员先锋岗、设立党员责任区,充分发挥“两个作用”,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专家讲师团,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助力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和营商环境优化等。
(六)充分发挥党建指导员作用。各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与党建指导员的沟通联系,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推荐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等工作。
(七)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税务师事务所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党建信息平台党员信息、党组织关系转接、发展党员、年度党员统计报表及组织生活等各类数据的日常维护、更新、报送等工作。
七、其他工作要点
应紧跟政治形势和业务需要,常态化学习中税协及市税协理事会会议和行业工作会议精神。应形成会议学习记录或相关影像资料。
第三章  外控服务质量规范
一、业务承接要点
(一)服务前置要件
1.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规;
2.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3.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4.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5.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6.委托方是否具备纳税信用等级“A”、“B”、“M”(新开户);
7.委托方,对涉税服务项目应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特别是对是否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履行纳税义务等重点领域;
8.委托方是否受到关联的税务行政处罚或下达的涉税风险疑点频繁;
9.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
10.被委托认为的其他情形。
(二)服务方案
需要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方案,为商务谈判进行前期沟通,服务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审核方法及合同约定的审核领域;
2.主要审核项目;
3.审核工作底稿编制;
4.审核工作进度安排;
5.人员安排,项目负责人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6.审核质量保证措施;
7.审核纪律和保密措施;
8.服务收费;
9.特别说明。
提醒:向委托人提交服务方案时,必须附送《保密承诺》。
(三)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是合同签订的前置程序,进行商务谈判时,需坚持以下原则:
1.诚信合作;
2.真实体现;
3.价值体现。
(四)合同签订
通过商务谈判达成一致,决定合作后,根据双方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书。由双方法人或其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即业务约定书),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付款方式、报告提交、争议解决等事项。
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对于已达成合同意愿但来不及签订合同的特殊情况,经事务所所长同意,可以交由项目组负责人在现场审核开始日履行合同签订工作。
(五)移送实施
对于签订合同(或已达成合同意愿但来不及签订合同的)的客户,由事务所所长分派项目组执行业务。
二、业务底稿要素
(一)纸质工作底稿
1.应使用税审底稿不能与会计审计底稿混用;
2.底稿是须装订成册且顺序连贯(页码编号);
3.底稿要素应填写齐全,涉税审核业务工作底稿要包括以下内容:客户名称、底稿项目、项目年度、编制人姓名及日期、复核人姓名及日期等;
4.三级复核应由(注册)税务师完整签字,且不能为同一人;
5.应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须有编号、依据的“收费意见”应具体,签约日期应列至月、日;
6.须有盖章的被审单位声明书/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声明书签约日期应列至月、日;
7.报告负责人与签字人应保持不一致;
8.纸质底稿须加盖公章;
9.底稿中留档报告须加盖公章;
10.是否有交换意见记录表,交换意见记录表(“补充沟通函”)应双方签字盖章,应未列至月、日,不能以存续客户,口头交换意见形式代替,如需应保留录音、录像。
11.底稿数据应与报表数据一致。
(二)业务工作底稿内容
1.应清晰规范,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和业务指引及复核制度,工作底稿应包括三个大类:综合类、业务实施类、业务结果类。
综合类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委托方声明、会计和税收政策、业务工作计划。
业务实施类工作底稿包括:如企业所得税应包括利润总额计算类、纳税调整类、弥补亏损项目、税收优惠类、境外所得、税款计算、汇总纳税等。
业务结果类工作底稿包括:业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2.工作底稿应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如引用文件不规范,有文号,没有标题、使用书名号未标注全称;有标题、无文号或发文机关;
(2)涉税服务业务概述不严谨、不规范如地方教育附加错误使用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错误使用车船使用税等;
(3)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土地等,未具体说明相关税费的申报缴纳和税前列支情况,执业服务内容落实不全面、不完整;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涉及资产损失,未出具“鉴证报告”,也无其他税务师事务所鉴证审核要点,报告结论“符合条件”,存在涉税服务风险;
(5)未进行应税收入进行“二税、三税”对比,存在涉税风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未具体说明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类别;
(6)残疾人加计扣除,无残疾人佐证要件也未具体阐明、股息红利备查资料不齐全(缺股东会决议、分红证明资料-派息公告):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查资料不齐全(研发支出项目辅助帐、立项报告、残疾证、劳动合同、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证明资料缺目漏项);
(7)引用文件未秉承“从新从大、废止弃用”原则;
(8)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依据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本行业涉税服务质量控制不妥等等;
(9)涉及相关“税费”,审核内容未反应如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执业服务内容落实不全面、不规范。
3.重大调整事项是须取得相关资料或问题请示答复意见,避免涉税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对于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重点检查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条件,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1.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充分执行了鉴证工作程序。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是否获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是否有取得知识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检查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实现的收入;
(2)是否获取申报企业按单一项目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并取得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如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决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批复等;
(3)是否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
(4)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5)检查有无存在将非科技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若有,是否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6)研发费用辅助账是否完善并经被鉴证单位确认及事务所审核,辅助账对应的发票等依据是否齐全;
(7)是否关注并检查向关联方支付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形,若有,计价是否公允,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是否按照独立性原则开展实质性鉴证。
3.是否超出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
4.是否有其他违反诚信自律、依法执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本指南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最新自律制度及时进行更新。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