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0〕30号
各市、县财政局、体育局(文体局):
现将《江苏省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决定用一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设立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是当年传统电脑体育彩票销量的2%所提取的彩票公益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审批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需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并经本级政府批准立项、各项审批手续齐备、配套资金落实、产权归体育部门所有,具备对社会开放、为公众健身活动服务和为青少年业余训练提供场馆保证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第六条 各省辖市体育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地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已经规划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和项目将优先安排补助。
第七条 省辖市体育部门会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联合向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申报重点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补助项目。
省级体育设施建设(维修)专项补助项目的申请,由该项目所属单位提出,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审批。
县(市、区)基层体育设施“四个一工程”项目,由当地体育部门会当地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申请项目的立项批文、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建筑规划许可证、经费预算、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江苏省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项目专项补助申报表》。
第九条 申请补助时,对于新建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申请单位需从项目实施的制度建设健全性、完成时间及时性、方案实施规范性以及投入使用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与以上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 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项目和补助经费提出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在复核的基础上,会省体育局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经费,并联合行文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侵占、破坏体育设施或改变体育设施用途而未落实先行择地偿还用地及项目资金的地方或单位,不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于批准补助的新建项目,项目开工时核拨补助资金6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40%;对于批准补助的维修项目,开工时核拨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经批准已下达首笔补助资金的项目,竣工后剩余补助资金的拨付,项目所在地体育部门需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设施全貌照片等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省体育局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款。
第十四条 财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省财政厅、体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补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列入年度绩效评价计划。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补助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项目单位要做出说明,两年内仍未动工的,将收回补助经费,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虚报补助项目经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更改补助项目等行为,将暂停核批该单位的补助项目,收回已拨经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的执行期为5年,即自2011年至201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发布的《关于江苏省基层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07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江苏省基层体育设施“新四个一”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项目专项补助申报表
附:
江苏省重点体育设施建设(维修)项目专项补助申报表
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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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拟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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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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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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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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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规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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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预算 |
万元 |
申请补助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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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当地政府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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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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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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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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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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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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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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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或县级体育、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
体育部门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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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育、财政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
省体育局 年 月 日 |
省财政厅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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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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