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1]99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的函》(民委财字[2011]21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委实际情况,现将你委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委所属中央民族大学等7家执收单位执收的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等教育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委所属中央民族大学等7家执收单位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纳入改革范围的收费,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你委所属西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用于批量扣划学生银行卡内教育收费的银行账户暂予以保留。
三、缴库方式。你委所属中央民族大学等7家执收单位执收的收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执收单位于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收费全额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委所属中央民族大学等7家执收单位收取教育收费时,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上缴教育收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