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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9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