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委对有关价格成本监审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下列文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