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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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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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