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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