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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共32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共717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共10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共56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关告知申请人。


   
附件一、2011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
     二、2011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一批)
     三、2011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
     四、2011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