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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法规
关于请求恢复优先权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第137号 颁布日期:2008-07-15
颁布单位:知识产权局 法规类型:其他经济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
26
条之二第
3
款的规定,申请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并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标准为
1000
元人民币,自
2008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