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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