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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