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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核准长江商学院住所变更的通知

长江商学院:

你院经广东省教育厅报来的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请示(粤教外〔2007177号)收悉。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均已同意有关变更,经研究,决定核准你院将住所由“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地管理的原则,你院在变更住所后由北京市负责管理。请你院严格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办学中注重公益性,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0112O.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