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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撤销长沙社会安全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意见,撤销长沙社会安全职业技术学院(民办)的建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