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科技发[2013]540号)精神,加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工程化、产业化,部决定开展2014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简称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研发中心申报单位须为企业法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二)拟申报的研发中心有关资源须由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集团认定,且认定时间在一年以上(部属单位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与我部正在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已认定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源不得作为研发中心资源重复申报。

(三)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发展,本次认定范围包含6个研发方向(见附件)。申报的研发中心符合任一研发方向并至少涵盖该研发方向下的2个重点研发内容。

(四)申报的研发中心应在本研发方向体现技术先进性,近两年(201211-20131231号)内主持承担过相应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

(五)重点研发成果近两年内形成的技术咨询服务及产品产值规模在3000万元/年以上;今后五年之内有较好技术研发和产值增长预期。

二、申报组织

(一)申报依托单位为部属单位的,其主管部门为依托单位本身;申报依托单位为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主管部门为依托单位所属的企业集团;申报依托单位为其他类型的,其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厅(局、委)。

(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主管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交科技发〔2011436号)、《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交科技发〔201143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科技字〔201117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报组织和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工作。

(三)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研发方向只可组织1个申报单位参与研发中心的申报。

三、主管部门应在研发中心建设发展中给予明确的政策、资金的支持。通过部认定的研发中心,可向部申请一定比例补助资金,用于重点仪器设备购置和搭建工程化、产业化研究试验平台;部将在研发中心项目研发和成果推广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研发中心认定后有效期为5年。

五、请主管部门于201463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审核同意的研发中心申请报告一式10份(另附电子文本)寄至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联席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联席秘书处(樊东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519室,邮编100029

联系人:邢凡胜 电话:010-65292859

樊东方 电话:010-58278503 13811797329

 

附件:研发方向及重点研发内容

 

20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