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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部办公厅、部属在京单位:

按照国管局的要求,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341号)转发给你单位,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要认真填报《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于220日之前将调查表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我司(资产处);没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也请在220日之前书面告知。对在文物认定和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北京市东城区文物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咨询,该所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如下:

联系人   电 话

王 芯  13901243515

刘 谅  13901074650

黄 娟  84113072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201412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34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精神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为做好全市范围内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北京作为有三千多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可移动文物资源丰富,普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二、普查工作有关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自201310月开始,至2016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根据本市普查工作的整体安排,普查共分三个阶段:201310月至12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发布规范与标准、组织培训和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各成员单位开展本系统内普查动员工作,以区县为单位着手开展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20141月至2015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区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等工作;20161月至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均在普查登录范围。

普查文物的对象包括:一是北京地区注册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登记收藏的各类馆藏品。二是其他国有单位收藏的1949()以前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三是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四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四、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本区县普查工作的总体计划和各阶段的实施方案,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收藏单位的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工作,汇总形成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普查报告。

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单位,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开展自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借助各行业、系统、部门垂直管理的优势,在以文博单位为普查登录重点的同时,着力推进文物系统外的国有单位调查和登录工作。收藏文物较多的国有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收藏文物较少的国有单位,要设专门的普查联络员。

五、加大文物普查工作宣传力度

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制定有效的宣传方案,明确相应的宣传重点,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社会媒介进行宣传动员,营造全社会知晓文物普查、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确保普查工作经费落实

本次普查经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对普查设备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