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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精神,《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一、收入分类

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下同),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交强险营业税收入。”新增99目“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除交强险营业税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4款“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说明为“反映通过财政补助安排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下设01项“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支出。”02项“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为了确保交强险营业税通过预算安排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

(二)为了确保交强险罚款收入全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 号),要求公安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预算科目使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01项“一般预算罚没收入”21目“交强险罚没收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对下不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