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申请者申报材料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对符合补贴资金发放条件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补贴资金,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查。
三、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结合下一年度船舶拆解、改造和补贴资金需求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2010年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请于5月底前报送。
四、市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船舶所有人。
五、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申请表
2.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