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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案卷真实、合法、有效、规范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事项档案或行政执法事项工作已完成但尚未正式归档的案卷资料,包括电子档案。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评查方式包括全面评查和专项评查、自查和抽查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主要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登记确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与出让、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事项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段一般为一年,即评查通知发出之日前12个月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特殊情况下也可上溯至前36个月内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条 省厅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员制度,采用推荐、考试和特邀方式选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员,由省厅统一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三年。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员参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可邀请专家学者、行风监督员、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等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业务机构可自行组织专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评查,并抄送同级法制机构备案。

  省厅法规处每年组织一次厅本级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的抽查,并发布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全省通报情况或实际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或抽查。当年政府法制机构已组织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重点评查的,可不另行组织。

  第六条 行政案卷评查前10日,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将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类别、评查期限范围、评查方式、评查时间等告知被评查单位。

  被评查单位应当准备好评查期范围内相应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及目录(并准备自查材料)。抽查由评查组织单位随机抽选行政执法案卷样本。

  第七条 评查专员应当如实填写评查表并签名,其要素为:案卷名称、案卷号(未归档的注明发文号)、主要问题、优秀和不合格案卷情况、整改意见等。

  第八条 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就评查出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进行口头或书面反馈,并听取被评查单位的意见。

  评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书面评查意见,以评查组织单位名义发给被评查单位,如需整改的,被评查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在年度评查结束后30日内,对评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年度评查通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案卷通报内容应当包括:评查基本情况、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能产生的后果、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中列举的问题作为本区域组织自查、抽查和改进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违法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属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应当责令停止执行,限期废止或修改,并对有关行政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属行政执法事项格式文本、合同文本等差错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相应文本;

  (四)属行政执法案卷文字表述、数字、签名签章及日期差错或遗漏的,一般应在5日内予以纠正或更正;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纠正或更正。

  (五)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交由被评查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其他情形问题,应当在评查反馈或通报中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纳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项业务检查时,应当将专项行政执法案卷列入检查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发布后,在下一年度工作检查或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单位仍存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中同类问题且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情形的,视为依法行政不合格,所在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不得参加国土资源系统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