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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下称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我省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发展状况,省国土资源厅修订了《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工作规则》(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强调以下几点:

  一、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设立,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要求进行。

  二、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基金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基金项目的野外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监审专家进行;监审专家的组织与管理,按照《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工作规则》进行。

  (二)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必须以双月报、半年报、年报的形式,分别报送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和项目监审专家;项目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须报项目重大事项专报;监审专家应及时向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反馈项目执行实施的客观信息,并对执行项目的年度成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基金项目的成果评审实行分类管理。探求有333及以上类型资源量的成果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进行成果报告和储量报告评审。其他成果报告,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审查。

  四、基金项目成果资料一律按照《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同时向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纸质和电子成果资料各一套。在本通知下发前完成的地勘基金项目,按本通知要求补交成果地质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资料汇交工作的基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15天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申请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查、验收。竣工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附件:

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工作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