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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