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