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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 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1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