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

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你们《关于常州市开展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的申请》(常价费〔201082号、常财综〔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你市应按《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借鉴已试点城市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征收方式和管理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加大扬尘排污治理力度。授权你市在不低于0.24/平方米·月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施工项目、工程周期及扬尘治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三、强化建设单位(工程甲方)与施工单位(工程乙方)的责任约束。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工地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控尘、降尘责任区分,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费用的义务,承担对产生的扬尘污染应负的法定治理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控尘效果。建议政府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建工、城建、城管、市容、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对不同类型城市施工工地控尘、降尘的监管职能,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对施工工地扬尘的监管合力,防止“为收费而收费”、“以收费代监管”、“一个部门收费多个部门放弃监管责任”、“收费之后扬尘污染依旧”的问题,确保通过收费杠杆促进城市扬尘治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0一0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