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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