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良种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按照《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对使用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农作物良种补贴的种类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四条 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由财政、农业部门共同组织落实,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主推品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五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实施指导意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贴规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市、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落实补贴资金的发放到位,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条 除省属农场由省农垦、劳教、监狱系统单独组织实施外,补贴工作一律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市)为单位整建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七条 省农业委员会推介发布农作物主推品种名录,市、县(市)农业部门要在省级推介发布名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区主推品种名录。
第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高产优质的原则,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推介,引导农民自觉选用优良品种,优化品种布局。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推广,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和技术到位率。
第三章 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良种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安排补贴区域。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一般实行谁种植谁享受补贴。
第十二条 良种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补贴标准是:水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棉花15元/亩,油菜10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良种补贴均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即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直接通过“一折通”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及省农委对各市、县上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拨付良种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登记造册和核实,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公 示结束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市)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发放工作。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除了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外,还应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复核,并由区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市、县(市)和省农垦、劳教、监狱系统要及时将补贴工作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行文上报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实际发放补贴面积超过省农委核实补贴面积3%以上的,需作详细说明。
第四章 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省辖市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汇总、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一折通”号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任 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不得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不得伪造、隐匿、销毁补贴清册等档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良种补贴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立良种补贴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来电来访,认真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与答疑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