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各省属金融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以下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将通知转发给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并督促金融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及《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全面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开、公正。
二、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及《通知》精神,如发生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行为的,应按规定报我厅审核批准后实施。产权交易或股份转让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县财政局负责对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决定或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负责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各市、县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送我厅。
四、根据《通 知》精神,经研究,我厅确定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承担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并已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及《新华日报》对外予以公告。今后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非上市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应选择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等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安全。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