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关于提高201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032号)中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现就提高201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切实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从20107月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今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协调增长。在此基础上,苏中、苏北农村低保标准必须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10元和155元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做细、做实城乡低保提标的基础工作,真正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管理规范。要从源头上严把准入关口,准确核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非保得保应保未保现象。苏中、苏北地区农村保障人数应与脱贫攻坚工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相衔接,实现救助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切实 提高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严禁补差一刀切、人为压低或拔高补差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抓紧落实提标资金。低 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落实城乡低保提标资金,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各地要根据提标后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明年的预算编报与安排工作。省财政将对经济困难地区农村低保提标资金按省定标准和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的资 金由地方承担。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省民政厅、财政厅将把提标工作作为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重要内容,对各地提标执行时间、保障标准、补差水平、地方资金到位情况、提标资金发放情况等进行考核检查。对提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省民政厅、财政厅将通报批评,并在结算2010年省补资金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