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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经研究决定,《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2、《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OO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