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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推进创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2010年,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的目标任务是,完成创业培训5万人;完成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110万人,其中,在岗农民工培训25万人,农村劳动者转移前技能培训35万人,其中,贫困劳动力培训10万人,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50万人。各市具体培训任务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工作目标及责任分解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号)的规定执行。各市要按照省下达的培训计划,尽快将培训任务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培训任务的完成。

二、 紧扣市场需求,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今年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

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对具有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批准后组织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按规定为企业吸纳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培训补贴。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向用人单位下达培训任务,统筹组织到技工学校等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或轮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劳社【20092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37号)执行。

新 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依托技工院校和有条件的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强校企合作,围绕我省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要继续实施返乡农民工免试进入技工 院校就读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支持。

对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努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登记失业人员、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短期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由再就业培训定点 机构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09]18号)的规定执行。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2003]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培训要依托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按照五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 [2010]4号)的规定执行。各地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培训+基地见习创业培训+创业项目“1+1”“1+X”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后成功创业率和稳定经营率。

三、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培训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与本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业培训补贴。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地区要合理安排用于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资金使用额度,切实保障培训资金需要。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各 地要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培训成本开展调查,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参加目录内培训项目并考核合格(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额度的补贴。对以上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补贴,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50%补助。具体补贴程序、方式和办法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劳社[2009]24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创业培训补贴。合理确定创业培训补贴额度,建立与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挂钩的补贴机制,实行分段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的程序、方式和办法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补贴标准目录》内培训项目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按《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执行。

四、构建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培训能力建设

各 地要更加注重发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职业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通过强化企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和推动省级重点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在各地设立分校区、教学点,构建覆盖全省的技能培训骨干网络。要注重资源整合,依托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 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提供公共服务平台。要采取校企合作、在企业建立培训基地、委托培训、送教上门和远程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推动全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深入实施。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大一体化教师培养力度,聘请企业、行业技能大师、技术能手任教,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基础服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实施方案、培训任务分解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补贴标准目录和工作联系人请于5月底前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表报省就业管理中心。联系人: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谈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汪泳;联系电话:025-8323381683233803(传真)。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