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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