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