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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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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废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2  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8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0501.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2

0502.1030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0502.9020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000

甘蔗糖蜜

 

6

1703.9000

其他糖蜜

 

7

2517.2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000

沥青碎石

 

9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000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0.9910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0000

旧衣物

 

16

8548.1000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废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冰箱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010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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