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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