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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