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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调整,取消对涉及纺织和化矿等类别的235HS编码(详见附件)项下商品的纷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本公告自20128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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