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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本厅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了规范财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制定、变更、废止;

(二)重大财政改革的政策和实施措施;

(三)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变管理方式;

(五)需要报请省人大、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

(六)实施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及财政部门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八)其它财政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涉及财政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和财政改革重大战略措施等属于厅党组议事范围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厅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具有可行性;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厅决定相结合;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厅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厅领导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拟制处室(单位)的,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七条 决策拟制处室(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拟制处室(单位)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九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处室(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处室职权或其它行政机关的,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单位)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可以报请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委托媒体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重大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决策拟制处室(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应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厅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厅主要负责人主持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 设立财政法律咨询论证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由厅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承办相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 每项重大决策相关的财政法律咨询论证组成员名单,由厅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报厅领导确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法律咨询论证组成员可以从厅中层干部、业务骨干中选任或从社会专业人士中聘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市场经济规则、国家经济、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且具有相应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财政法律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财政重大决策涉及的内容答复咨询的问题,进行论证审核,对论证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四)起草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报告;

(五)配合财政重大决策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答复对财政重大决策的相关质疑;

(七)其它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为依据,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程序:

(一)由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向厅法制机构提出需要进行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的文本或事项,原则上提前3日分发至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成员手中;

(二)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制度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明确的答复论证审核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原文本中不足之处或与事实、法规相违背之处,可能造成的危害或存在的隐患,提出应当采用的正确表述或实施方法,将会产生的积极影响或作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

(四)将以书面形式表达明确的意见文本以及讨论记录整理入卷;

(五)经咨询论证审核后形成的新文本应当分发至参加财政法律咨询论证审核工作的所有成员,如果有必要则再次进行咨询论证审核;

(六)依据咨询论证审核结果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作为财政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厅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及相关处室集体审议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决策拟制处室应在召开会议的3日前,将审议决策项目的相关材料发送参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提交会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会议讨论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向会议作决策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法制机构向会议作决策方案合法性说明;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厅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五)厅主要负责人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厅厅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厅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厅领导协助厅主要负责人决策。

厅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厅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厅 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分管厅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 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分管厅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 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应当做好本厅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四条 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本厅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由厅办公室和决策拟制处室(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执行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厅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处室(单位)和配合处室(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本厅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厅办公室送交决策拟制处室(单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将本厅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发现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分管厅领导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建议。

分 管厅领导可以根据执行处室(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召集相关处室集体讨论提出方案,经请示厅主要负责人,按照程序作出继续执 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出现紧急情况的,厅主要负 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