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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 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示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和省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我们在定期编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 基础上,又单独编制了《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由我省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截至20116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

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列入《收费目录》。其相关管理仍按国家和省有权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收费目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执行收费,《收费目录》中未明确的相关规定,应按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的文件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16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优惠减免等内容,实行亮证(价格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收 费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除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学校收取的教育收费(指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 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作为学校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所收的资金全部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具体缴库方式,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四、本通知所列交通运输部门收费目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我省涉及交通运输部门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16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 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 比照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