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核定南京玉带船闸过闸费标准的请示》(宁交财[2010]15号)收悉。根据“贷款建设、收费还贷”原则,通过对玉带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成本监审和调研论证,并征求社会意见,经研究,现对玉带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仍按照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1.0元∕次.总吨位;
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8元∕次.总吨位;
3、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二、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幅度不得高于50%。
三、接文后,请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的资金及时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其他相关内容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你局每年度要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及过闸费收入、还贷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1年6月28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征收标准和还贷年限。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