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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厅各有关单位:

为 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完善我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提高我厅依法行政水平,现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备制度(试行)》和《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2.《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备制度(试行)》

3.《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厅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本厅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四条 厅法制机构是本厅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厅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组织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听证人,是指本厅法制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规则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案情复杂、疑难的;

()社会影响较大的;

()本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九条 经听证后,听证人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厅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所确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二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人、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本厅。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遵守听证纪律;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问题:

()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发言、不提问;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代理人受委托出席听证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 厅法制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案由;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

第十七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本厅法制机构。

有前款情况,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本厅法制机构决定,报厅长审批。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

()申请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作为公民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

()未成年人;

()精神病患者;

()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

()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服从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统一指挥,维护听证秩序;

()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论,或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会场中禁止旁听人员进入的区域;

()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有意见,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不得当庭提出,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本厅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保持肃静。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当事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议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案由;

()申请入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本厅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本规则自20117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备工作。

第三条 本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应当报备。

(一)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为10人以上)的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六)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七)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八)其他行政复议重大案件。

第四条 对我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厅法制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备案。

情况紧急的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 行政复议重大案件的报送备案,应当就下列事项提交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

(三)第三人意见书;

(四)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的情况;

(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1121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本厅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失职、渎职等违法过错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厅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人员过错行为,是指本厅行政复议专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从事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妨碍行政复议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不认真调查、审查,致使行政复议决定定性错误的;

()对应提请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未经集体讨论程序,擅自下发行政复议决定的;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的。

()收取申请人行政复议费的;

()玩忽职守,致使案件材料或重要证据丢失或毁损的。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过错,已挽回不良影响的;

(三)非个人的原因发生过错的;

()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的;

(五)其他应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有重大渎职、失职行为的;

()多次发生错案和过错的;

(三)明知有过错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经组织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但仍不执行,导致错案的;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过错责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一)因行政复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由该行政复议人员承担责任;

(二) 行政复议人员过错行为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的,应由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行政复议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因行政复议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由行政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行政复议人员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由审查批准的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复议过错行为,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因行政复议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的行政指令作出行政复议行为,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行政复议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负责的行政复议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行政复议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过错责任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责任人尚不具备给予行政处分条件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进行离岗培训;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较大,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优秀等次评比资格,调离行政复议岗位;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行政复议过错行为造成本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1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