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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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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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