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