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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保险、省再担保公司、省担保公司、省国信担保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财金[2010]169号,以下称《招标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应于201111日起执行《招标管理办法》。此前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且已经签署合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在合同期满后,应按照《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选聘下一年度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各省级金融企业应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并于2011215日前将本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今后省级金融企业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于决定聘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选聘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请各市、县财政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并对同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文件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与我厅金融处联系。联系人:叶松 电话:025-83633115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