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六合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价服[2011]18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 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 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市对六合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意见,六合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每平方米150元收取;六合区各建制镇规划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