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现将《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小河流治理的责任主体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财政厅作为全省中小河流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对工程 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督查,组织工程绩效评价。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作为中小河流治 理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并组建项目法人机构,负责工程实施。省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市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工程初步设计报审和投资计划下达
(一)市区境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并审核后,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由省水利厅审批;跨县的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按县行政区域划段由涉及各县水利(务)局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市水利(务)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由省水利厅审批;一县境 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县水利(务)局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由省水利厅审批。其中涉及省界河段的项目,由省 水利厅转请流域机构复核。
(二)工程设计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控制投资必须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 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需要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作为治理项目之外的工程,由市、县自行筹资建设,并在项目设计中作 出说明。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原则上不考虑新增永久占地,确需征用土地的,由市、县负责履行相关用地手续后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永久占地费用不列入工程概算。
(三)项目初步设计须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设 计文件的编制要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深度,尽可能避免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有条件 的地区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测设计单位。
(四)省财政厅、水利厅综合考虑已批项目完成、市县资金到位、项目管理水平、初步设计审查等情况以及市、县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要求,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并列入年度水利重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
三、关于奖补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省以上奖补标准,按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不超过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40%、50%、70%控制(宿迁市为80%),在批准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省以上资金暂留概算投资的10%,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再下达计划。
(二)除省以上奖补资金外,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地方政府负责筹措,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市、县财政局要将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 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 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关于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原则上由市打捆组建项目法人;对一县(市、区)境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 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负责。市县水利(务)局要研究建立工程运行长效 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机构组建的审批、工程施工图审查由项目 所在市水利(务)局负责、报省水利厅核备,省界河道施工图审查由省水利厅组织。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 和质量巡查,对全省中小河流治理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工程项目所在市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其境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市水利(务)局负责其境 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对其安全监督进行检查指导。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抽查、稽 查。
(三)中小河流项目工程开工许可由各市水利(务)局具体负责,报厅核备。
(四)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项目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水利(务)局具体负责,省水利厅对各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招标信息须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 办公室审核后并由其发布,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报告等须报省水利厅备案。
(五)工程水下(或通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等专项验收由各市水利(务)局主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派员参加,竣工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水利厅结合绩效评价工作,每年按一定比例抽验部分项目。
(六)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等规定,做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下达奖补资金、安排年度项目的重要参考。
(七)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0〕70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