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各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我厅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江苏省财政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江苏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动态调整制度》和《江苏省财政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财政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2、《江苏省财政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3、《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
度》
4、《江苏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动态调
整制度》
5、《江苏省财政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强对我厅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财政厅是实施财政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厅内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为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只能以江苏省财政厅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受江苏省财政厅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也必须以江苏省财政厅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财政行政处罚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五条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可按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财政行政处罚。
按简易程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执法人员首先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2、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财政行政处罚的理由及财政处罚依据,必要时进行现场取证;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权利;
4、当场制作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并当场执行。
第六条 除可按简易程序实施的财政行政处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应按一般程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
按一般程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取证。由执法机构组织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进行鉴定、勘验现场和物证、检查当事人或者证据持有人的物证等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2、行政处罚告知。调查终结后,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应当载明已经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财政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权利等。
《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执法机构起草,税政法制处进行复核,厅领导签发。
3、 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在做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 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后,执法机构应当采纳。对于执法机构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财政 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政法制处和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4、实施处罚。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制作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厅法制机构备案后方可送出。
第七条 执法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财政行政处罚。
附件2:
江苏省财政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厅实际,现制定以下七项工作规则。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
(一)我厅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实行相对统一,由会计处负责,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受会计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
(二)我厅办理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会计从业资格的审批。
2、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设立的审批。
(三)上述财政行政许可均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逐步实现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四)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文本应在江苏省财政厅网站(www.jscz.gov.cn)上予以公示,并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说明、解释。
(五)负责财政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六)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有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七)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后,按照“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必须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送达(送达方式可采取电话通知、发信等)。
(八)按照“谁受理,谁决定,谁送达”的原则,送达由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负责。
(九)财政行政许可决定,应在送达申请人后及时在江苏省财政厅网站(www.jscz.gov.cn)上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
二、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制度
(一)负责财政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事项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财政行政许可决定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受理之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的时限为14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延长时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及资料齐全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对审查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五)我厅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全部上缴国库。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一)负责财政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提出建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二)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负责财政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负责财政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四)负责财政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组织有关处室和专家,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论证。
四、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由会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可采用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明查暗查,定期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
(二)对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四)加强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完善举报热线,严格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违法开展活动的被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并对实名举报者告知处理结果。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定权限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直至撤消或注销行政许可。
应逐步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五、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财政行政许可听证范围:
1、主动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财政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我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财政行政许可事项。
2、被动听证。财政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厅下达听证告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厅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
(一)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听证主持人由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厅领导指定其他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六、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我厅对各市、县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履行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计处、监督检查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各市、县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是否存在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是否存在该许可而不许可的;
6、是否存在依法可撤销未撤销行政许可的;
7、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对各市、县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对行政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行和定期监督检查;
2、实行社会举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不定期的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案卷材料;
4、督促处理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对于群众举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单位查处;
5、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我厅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共同负责。
(二)我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三)我厅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我厅相关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我厅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 附则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二)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和处罚,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包含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上级行政机关明确应当备案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其他依法应当备案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上级行政机关明确应当备案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其他依法应当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事项。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公司及法人组织处3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许可行政决定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必须在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材料应当一式两份,并附备案报告。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需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
(二)听证会笔录;
(三)办理案件的情况说明;
(四)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二)办理案件情况说明;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材料;
(四)当事人要求或放弃申辩和听证的证明材料;
(五)自由裁量的理由;
(六)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厅政策法规处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可以向报送备案的处室(单位)调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材料。
厅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被许可人、被处罚人进行调查。
第十条 对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处罚审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当;
(五)文书是否严格规范。
第十一条 厅政策法规处发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有关处室(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措施: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超越职权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第十二条 作出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厅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备案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第十三条 凡作出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处室(单位)不按规定备案或对错误、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不进行改正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4: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动态调整制度
为保证我厅行政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建 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通过整 合有关行政执法的信息资源,达到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责任体系的目的,为建设法治财政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实施要求
各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涉及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动态信息,一旦上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提出之前制定实施的政策文件继续有效、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和意见。重新修订的政策文件应及时交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
三、实施方式
(一)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各部门配合。
(二)各部门及时将行政执法依据更新,增加情况报政策法规处。
(三)行政执法依据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及时反馈各部门,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对因梳理工作失误而导致行政执法工作差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部门应认真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依据,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符合公开条件的,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附件5: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 从事下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
(一)现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检查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检查情况记录。
(四)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检查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九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一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