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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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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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