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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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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3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5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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