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见附件2)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1),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公布的2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4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7项)。所公布2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财综[2011]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三、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号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2.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序号 |
涉企负担 |
收费项目 |
立项 级别 |
管理方式 |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备注 |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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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苏财综[2003]153号,苏财综[2008]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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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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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育林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苏财农[94]23号,苏财综[96]193号,财综[2009]32号,苏财规[2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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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5 |
▲ |
水利建设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苏政发[2011]66号 |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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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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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1997]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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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洪保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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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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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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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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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苏政发[1984]160号,苏政发[1994]12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苏财综[1999]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7 |
▲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国家 |
缴入国库 |
[64]财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财综[2007]3号,苏财综[2001]2号,苏财综[2001]25,苏财综[2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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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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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教育费附加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发[2011]3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0 |
▲ |
地方教育附加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苏政发[2011]3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1 |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 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 [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 |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12 |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 [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 [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 [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 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 |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收 |
13 |
▲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
国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办发[2004]86号,苏政办发[2006]6号,财综函[2006]6号 |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定额上缴国家共12亿元 |
14 |
▲ |
港口建设费 |
国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 |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 |
二、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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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国家 |
缴入中央 国库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 |
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
2 |
▲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国家 |
缴入中央 国库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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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机场管理建设费 |
国家 |
缴入中央 国库 |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财综[2010]123号 |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
4 |
▲ |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
国家 |
缴入中央 国库 |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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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铁路建设基金 |
国家 |
缴入中央 国库 |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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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
国家 |
缴入中央 国库 |
国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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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旅游发展基金 |
国家 |
缴入中央 国库 |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10]123号 |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
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