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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见附件2)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1),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公布的2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11231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4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7项)。所公布2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财综[2011]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三、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2.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序号

涉企负担

收费项目

立项    级别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4项)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苏财综[2003]153号,苏财综[2008]43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3

育林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苏财农[94]23号,苏财综[96]193号,财综[2009]32号,苏财规[2009]9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家

缴入国库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5

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苏政发[2011]66

执行至20201231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苏政发[1997]75

 

 

 

(2)防洪保安资金

 

 

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80

 

 

 

(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

 

6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苏政发[1984]160号,苏政发[1994]12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苏财综[1999]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7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国家

缴入国库

[64]财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财综[2007]3号,苏财综[2001]2号,苏财综[2001]25,苏财综[2001]34

 

8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

 

9

教育费附加

国家

缴入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发[2011]3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10

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

缴入国库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苏政发[2011]3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

缴入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 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 [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1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 [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 [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 [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 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收

13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办发[2004]86号,苏政办发[2006]6号,财综函[2006]6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定额上缴国家共12亿元

14

港口建设费

国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

二、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7项)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

执行至20191231

2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

 

3

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财综[2010]123

执行至20151231

4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

 

5

铁路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

 

6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

 

7

旅游发展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10]123

执行至20151231

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